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1年度北小字第2101號
原 告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王伯維
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慧如
被 告 昱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麗貞
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本庭
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