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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2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北小字第2101號 原   告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維 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慧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 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,惟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擴張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6,300元,經核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,990元,原告僅繳納1,000元,尚需補繳990元,爰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 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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