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1年度北小字第2101號
原 告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王伯維
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慧如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昱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
原告起訴雖已繳納
裁判費,
惟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擴張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6,300元,經核定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1,990元,原告僅繳納1,000元,尚需補繳990元,
爰依
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
上開所欠裁判費餘
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
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