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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214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1年度北小字第2140號 原   告 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邱怡菁 被   告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壹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,本判決第一項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貳 拾捌元、本判決第二項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壹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應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與被告間素有銷貨往來關係,被告迄今 尚積欠新臺幣(下同)46,328元之貨款未給付;另原告執有 被告所簽發,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,付款地為臺 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面額為17,3 10元,經原告屆期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期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 後,因存款不足竟不獲兌現,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: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貨款46,328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票 款17,310及自民國10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%計 算之利息。 三、按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;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 契約即為成立;買受人對於出賣人,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,民法第345條、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 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 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,此於支票準用之,票據法第126 條、第133條、第14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之 事實,業據其提出交(出)貨單、宅配寄送顧客收執聯、寄 賣廠商應付總表、統一發票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 證,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,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 ,原告本於買賣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,訴請㈠被告給付貨 款46,3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(本院卷第23頁)翌日即10 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㈡被告應 給付原告票款17,3 10元及自10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,洵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,應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票款(新臺幣)│發 票 日│提示日(利息起算日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 │17,310元 │101.05.01 │ 101.06.12 │CD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: 第438條至第445條、第448條至第450條、第454條、第455條 、第459條、第462條、第463條、第468條、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、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,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。 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 合 計 1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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