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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23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小字第2303號 原   告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仁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神乎奇指文教國際   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 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   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   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國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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