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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24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小字第2496號 原  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複代理人  呂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家維、車之坊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 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年  10  月  1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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