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496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志佶
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
複代理人 呂嘉祥
上列原告與
被告江家維、車之坊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
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
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碧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