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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25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小字第2549號 上 訴 人 寶閥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清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柒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(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駁 回其上訴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9 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  月 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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