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549號
上 訴 人 寶閥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清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
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柒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
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(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駁
回其上訴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