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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25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小字第2587號 原   告 七彩魚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B室 法定代理人 吳雨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內容未明確、特定,應補正具   體明確訴之聲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茲命原告依所補正訴之聲明查報 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所查報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  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原告起訴狀附感熱式傳真紙之統一發票等證物字跡難以辨識   ,請提出紙本證物並加以編號做成請求金額計算表提出到院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薛德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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