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589號
原 告 江恬誼
訴訟
代理人 侯雅文
被 告 智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家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7,034元,係小額事件,
被告為法人,並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號1樓
,有被告公司最近變更登記表在卷
足稽,是依
上開法律及民
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
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碧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