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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25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小字第2589號 原   告 江恬誼 訴訟代理人 侯雅文 被   告 智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7,034元,係小額事件, 被告為法人,並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號1樓 ,有被告公司最近變更登記表在卷足稽,是依上開法律及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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