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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26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小字第2683號 原   告 永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騰 原   告 尤舉明 共同訴訟代 金成威 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以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  幣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 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一   百三十一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尤舉明之駕照及車號000-00營業小客車之行照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書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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