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704號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潘啟平(三元韓式花園有限公司負責人)
上列被告即
反訴原告與原告即
反訴被告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
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查其
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
然被告即反訴原告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
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
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
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被告即反訴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余欣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書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