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3007號
原 告 紅螞蟻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烈明
原 告 王兆玉
上列原告與
被告鄧名丞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玖
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
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
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余欣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書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