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644號
聲 請 人 國際愛迪西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
法定
代理人 江啟明
上列
聲請人因
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退還溢收
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76,12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
惟聲請人共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
,000元,此有本院收據2張在卷為憑,其於民國101年2月21
日溢繳之1,000元部分(見本院卷第1頁背面所附收據),應
予返還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游悅晨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林碧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