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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小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國際愛迪西股份有限公司 兼   上 法定代理人 江啟明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76,12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惟聲請人共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 ,000元,此有本院收據2張在卷為憑,其於民國101年2月21 日溢繳之1,000元部分(見本院卷第1頁背面所附收據),應 予返還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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