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1號
原 告 綺利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盈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元,應繳
裁判費新
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
繳新臺幣伍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如逾期
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余欣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黃瓊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