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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北小字第71號 原   告 綺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元,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如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瓊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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