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1號
上 訴 人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碧連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綺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
柒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余欣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瓊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