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碧連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綺利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
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
,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訂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
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00年
三月二十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、第四百四
十二條第二項後段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余欣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瓊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