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北小字第819號
原 告 陳如玉
訴訟
代理人 張祐彬
被 告 環球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鈺琪
訴訟代理人 陳靜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北投區,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
料查詢表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
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孫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