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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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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小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北小字第819號 原   告 陳如玉 訴訟代理人 張祐彬 被   告 環球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鈺琪 訴訟代理人 陳靜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北投區,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國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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