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985號
原 告 奇享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菁菁
訴訟代理人 劉彥伶
被 告 國際互動傳播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上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
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