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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建小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尾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 原   告 良錡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英 訴訟代理人 林靜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度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 程尾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貳拾伍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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