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
原 告 良錡石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淑英
訴訟代理人 林靜儀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三度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
程尾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貳拾伍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
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
新臺幣伍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
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游悅晨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碧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