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建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1號 原   告 緒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治 被   告 睦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梓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2日 所為之民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被告睦達實業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被告睦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規定 甚明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