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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建簡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原   告 沛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導勇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孫唐梅玲發支  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叁仟柒佰捌拾   元,應繳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仟貳佰柒拾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  院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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