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號
上 訴 人 成偉鋁業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2
法定
代理人 陳世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承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北建簡字
第4 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柒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
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
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林呈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陳麗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