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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建簡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9號 原   告 聯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忠 被   告 大 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 時十五分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並請兩造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: 一、請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書狀,就原 告提出之請款單中所列之項目說明哪些項目未完工?哪些項 目已完工但有瑕疵?(例如:第一項第1小項PVC管未完工、 第一項第2小項線槽已完工但有瑕疵,並以請款單之表格方 式呈現) 二、請原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前提出書狀,就被告前 揭書狀表示意見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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