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9號
原 告 聯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立忠
被 告 大 建設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熊保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
時十五分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並請
兩造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:
一、請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書狀,就原
告提出之請款單中所列之項目說明哪些項目未完工?哪些項
目已完工但有瑕疵?(例如:第一項第1小項PVC管未完工、
第一項第2小項線槽已完工但有瑕疵,並以請款單之表格方
式呈現)
二、請原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前提出書狀,就被告
前
揭書狀表示意見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邱士賓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麗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