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57號
原 告 冠仁室內美化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崇仁
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
被 告 謝沂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
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,有其
戶籍謄本在卷
可參,
本件訴之原因關係即
兩造間工程合約約定施工處所亦位於臺
北市北投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
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兩造間既無
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
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茲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