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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建簡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57號 原   告 冠仁室內美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崇仁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 被   告 謝沂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,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, 本件訴之原因關係即兩造間工程合約約定施工處所亦位於臺 北市北投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茲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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