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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建簡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58號 原   告 豪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320,3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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