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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建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0號 原   告 東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和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被   告 台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銀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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