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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建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玖萬叁仟壹佰叁拾柒元,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8 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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