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
原 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豐銘
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
律師
複 代理人 曾微茹
被 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柳榮
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
複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貴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
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余欣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書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