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百虹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淑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
北建簡字第7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
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0,447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955 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
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姚水文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麗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