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4號
原 告 楊衍濱
訴訟
代理人 張仁興
律師
複 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
被 告 元誠捲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茂淵
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回復原狀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所
為之簡易民事判決,
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「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原告負
擔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原告負
擔」。計算書關於「第一審
裁判費1,880元 合計1,880元」記載
,應更正為「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 合計2,870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所為之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4號
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余欣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書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