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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建簡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4號 原   告 楊衍濱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被   告 元誠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茂淵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所 為之簡易民事判決,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: 主 文 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原告負 擔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原告負 擔」。計算書關於「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 合計1,880元」記載 ,應更正為「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 合計2,870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所為之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4號 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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