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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建簡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7號 原   告 穎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梅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複代理人  呂穎昌 被   告 裕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國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      謝富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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