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7號
原 告 穎佳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淑梅
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
律師
複代理人 呂穎昌
被 告 裕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宏國
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
謝富淵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