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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建簡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管理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理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 程總隊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58,13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,7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4  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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