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海商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北海商簡字第5號 原   告 承鼎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和 訴訟代理人 涂暐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曾聲請對順雲運通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順雲運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 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仟壹佰陸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如逾 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瓊滿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