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消簡字第3號
原 告 洪玉翠
楊阿忠
洪玉桂
曾進雄
李素華
前列五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黃暖琇
律師
複 代理人 黃國雄
王慶怡
被 告 澄潔餐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建國
訴訟代理人 莊懷堉
鄭曉潔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
四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沈佳宜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