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1年度北消簡字第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洪玉翠
楊阿忠
洪玉桂
曾進雄
李素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澄潔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壹拾陸萬肆仟陸佰元,應徵
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沈佳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