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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消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北消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玉翠       楊阿忠       洪玉桂       曾進雄       李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澄潔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壹拾陸萬肆仟陸佰元,應徵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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