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464號
原 告 東方電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勇安
訴訟代理人 劉宏相
被 告 寶睿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智賢
訴訟代理人 孫坤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
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沈佳宜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