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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09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北簡字第10974號 原   告 崇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三 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嘉修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。然查,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伍拾陸萬元,第二項訴 訟標的金額為叁拾陸萬肆仟元,共計壹佰玖拾貳萬肆仟元,扣除 前繳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外,尚應補繳叁仟陸佰陸拾叁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: 本件訴訟標的計算方式: (一)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:    每月租金13,000元12月10%=1,560,000元(依土地法    第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)。 (二)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:364,000 元。 (三)訴訟標的金額共1,924,000 元。 附註: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,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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