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974號
原 告 崇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三
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
律師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林嘉修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。然查,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伍拾陸萬元,第二項訴
訟標的金額為叁拾陸萬肆仟元,共計壹佰玖拾貳萬肆仟元,扣除
前繳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外,尚應補繳叁仟陸佰陸拾叁
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
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紀文惠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
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慧奇
附表:
本件訴訟標的計算方式:
(一)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:
每月租金13,000元12月10%=1,560,000元(依土地法
第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)。
(二)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:364,000 元。
(三)訴訟標的金額共1,924,000 元。
附註:
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,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
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