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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09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北簡字第10974號 原   告 崇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三 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律師 被   告 林嘉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0日 所為之判決,應予更正如下: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之記載,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 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 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附表: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: ⒈一、第七行中關於「自99年4 月起至101 年7 月底共『18個月 』未如期給付租金」,應更正為共『28個月』。 2.四、第一行中關於「自99年4 月起至101 年7 月底共『18個月 』租金36萬4,000 元未付,應更正為『28個月』。 3.四、第十六行中,關於「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99年4 月 起至101 年7 月底共『18個月租金36萬4,000 元(13,000 × 18=364,000 )』」,應更正為『28個月租金36萬4,000 元( 13,000×28=364,000 )』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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