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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097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101年度北簡字第10974號 原   告 崇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三 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律師 被   告 林嘉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,就本院已為之同年1 月30日判決,補充判決如下 :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五項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」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 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94 條、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房屋,並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,經本院就原告勝訴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3 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後,漏未就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 請予以駁回,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,並於判決原本 及正本理由第七點後段補充「至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 聲請已失所附麗,應予駁回。」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、第233條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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