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10974號
原 告 崇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三
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
律師
被 告 林嘉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就本院已為之同年1 月30日判決,補充判決如下
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五項「原告其餘
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,應依聲請或
依職權以判決補充
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94 條、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房屋,並聲請願供
擔保請准宣告假執
行,經本院就原告勝訴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
第3 款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後,漏未就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
請
予以駁回,
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,並於判決原本
及
正本理由第七點後段補充「至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
聲請已
失所附麗,應予駁回。」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、第233條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紀文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慧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