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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0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北簡字第1098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契約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 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慧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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