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089號
原 告 富爾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家吉
原 告 威利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家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
律師
被 告 統帥舞廳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
訴訟代理人 楊彥文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
九時四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孫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