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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11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帳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北簡字第11145號 原   告 第一郵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芳 被   告 巨星潛能開發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榆庭 訴訟代理人 楊季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 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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