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145號
原 告 第一郵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明芳
被 告 巨星潛能開發教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榆庭
訴訟代理人 楊季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
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沈佳宜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