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845號
原 告 郭三豊
訴訟
代理人 陳長甫
律師
被 告 林德源
被 告 八達通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春綢
訴訟代理人 周立仁律師
複 代理 人 翁志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上午十一
時三十分,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碧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