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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23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加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陳秀芳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 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,00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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