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魏陳秀芳
訴訟
代理人 魏高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
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,000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4,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美燕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