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80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至遠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長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,567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新臺幣8,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美燕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