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1年度北簡字第13049號
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啟邑
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
律師
陳維鈞律師
黃雪鳳律師
被 告 新厝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林金花
被 告 李遊南
以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
被 告 郭萬成
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
複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
被 告 仟翔加油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雪瑛
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
複代理人 王志傑律師
複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押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9日下午3時55分在
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