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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30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北簡字第13049號 原  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邑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      陳維鈞律師       黃雪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厝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 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,382,827元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4,261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4,956元,尚需補 繳新臺幣19,30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 ○號)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差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6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 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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