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1年度北簡字第13049號
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啟邑
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厝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
押金等事
件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,806,559元,應繳第一
審
裁判費新臺幣58,519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4,956元,尚需補
繳新臺幣13,56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
○號)補繳
上開所欠裁判費差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
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