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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31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北簡字第13125號 上 訴 人 歐台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宏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敦鍠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捌佰捌 拾陸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純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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