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36號
原 告 崇鼎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炳輝
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
律師
被 告 冠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良哲
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
呂理胡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;又訴訟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
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兩造所簽訂之廠房
租賃契約書第5條第1項後段約定:「本
合約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」,有被告提出之廠房租賃契約書在卷
可稽。本件原告起訴
主張解除租賃契約而請求被告損害賠償,依
上開規定,自應
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。
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孫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