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38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36號 原   告 崇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   告 冠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良哲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      呂理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;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兩造所簽訂之廠房租賃契約書第5條第1項後段約定:「本 合約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 」,有被告提出之廠房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。本件原告起訴 主張解除租賃契約而請求被告損害賠償,依上開規定,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。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國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