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65號
原 告 吳志成
訴訟
代理人 趙盈儒
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海遞國際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
命令,
惟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肆拾萬
元,應繳
裁判費肆仟叁佰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
,尚應補繳裁判費叁仟捌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
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