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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38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65號 原   告 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趙盈儒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海遞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肆拾萬 元,應繳裁判費肆仟叁佰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,尚應補繳裁判費叁仟捌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 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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